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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拥军优属工作颁布新规 全面彰显对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关心关爱

辽宁省拥军优属工作颁布新规 全面彰显对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关心关爱

来源:中国双拥杂志 

2021-02-10 11:39

将于2021年3 月5日施行的《辽宁省拥军优属规定》近日正式公布,规定共25条。

规定明确,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政府应当加强对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将拥军优属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抚恤优待对象纳入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将拥军优属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拥军优属相关工作。

省、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拥军优属纳入爱国主义教育、国防教育和法治宣传教育内容,在建军节、春节等重要节日以及部队执行重要任务期间组织走访慰问等活动。

省、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部队执行战备执勤、处置突发事件、训练演习、国防施工、教学科研等任务时,根据部队需求予以支持配合,提供物资、交通运输、医疗卫生、信息等必要的保障,并保守军事秘密。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驻地部队营区、军事设施周边区域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环境保护工作,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保障部队驻地安全。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乡镇、村通往部队驻地、重要军事设施的进出道路,纳入农村公路建设和管理养护范围。

车站、港口、机场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立军人优先标志,有条件的应当设置军人优先窗口、通道和等候室(席)。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轨道交通工具;参观游览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免收门票。鼓励政府定价管理外的景区景点经营者施行相应优惠措施。现役军人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探亲假,其所在单位应当依法保障。探亲期间的工资、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抚恤优待对象,在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或者发放租赁补贴时按照规定优先予以保障。居住农村的符合条件的抚恤优待对象,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相关项目范围。

 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执行法律、法规及国家和省关于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现役军人子女的教育优待政策,会同相关部门以及军分区(警备区)、人民武装部门做好资格审查、公示、安排入学等工作。

负有拥军优属义务的单位不履行拥军优属义务的,由省、市、县政府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拥军优属工作中未按照规定做好退役军人安置工作的;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出具抚恤优待证明的;在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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