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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等级评定应当严把“四关”

残疾等级评定应当严把“四关”

来源:中国双拥杂志  |  作者:张锋

2021-06-25 23:28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残疾等级评定工作,是国家和社会对残疾军人等特殊群体采取的一种具有生活保障性质的抚慰形式,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残疾军人在政治上的褒扬和物质上的关怀。残疾等级评定是依据国家有关伤残抚恤政策,根据申请人负伤致残的情形,按照评残工作流程,由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受理、审查、审核、审批,最终确定残疾等级的过程。

由于残疾等级评定工作涉及到申请人的切身利益,所以在残疾等级评定工作中更要坚持以人为本、依法行政的原则,严格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好残疾等级评定事项。下面结合我们残疾等级评定工作的实践,谈几点体会和具体做法。

一、严把申请受理关

首先,关于申请材料。《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伤残抚恤管理办法》规定,申请残疾等级评定要有“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档案记载,是指本人档案中所在部队作出的涉及本人负伤原始情况、治疗情况及善后处理情况等确切书面记载”。“原始医疗证明,是指原所在部队体系医院出具的能说明致残原因、残疾情况的病情诊断书、出院小结或者门诊病历原件、加盖出具单位相关印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所以申请人需要提交因战因公致残的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而且要有因战因公致残的情节描述。如果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可以受理;如果缺少这些材料或档案记载或原始医疗证明中缺少致残情节描述,受理部门应当认定为材料不全,书面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对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不予受理,也不必上报。至于在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情况下,是否符合因战因公致残情节,是否达到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可以逐级上报至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最后审批认定。

其次,关于参公单位。纳入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残疾等级评定范围的参公事业单位,仅限于经批准的21个人民团体、群众团体机关中具有行政编制的机关工作人员,其他类别的事业单位以及非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离退休后的公务员和不属公务员身份的机关工作人员,都不属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受理的范围。

第三,关于工伤保险。对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即上述人员凡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其评残申请不予受理,而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落实其相应待遇。

二、严把评残审查关

在评残审查环节,着重把握的是审查档案记载和原始医疗证明的真实性、有效性和追溯性。

1.真实性。实际工作中有少数申请材料的原始档案记载和原始医疗证明存在造假嫌疑,为避免材料虚假,首先应注意材料的获取途径。档案材料或原始医疗证明,需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直接向相关单位调取,按规定加盖公章;对个人提供的档案材料或原始医疗证明只能作为线索,须进一步向原材料保管单位核实、确认。其次是建立物证鉴定制度,对可疑材料进行初步分析,认为确有造假嫌疑的,送公安部门进行物证鉴定,经鉴定没有问题的,材料的真实性予以认可;经鉴定确有问题的,材料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并依法严肃处理。

2.有效性。退役军人申请评残所提供的档案材料或者医疗证明,应是其服役期间的记载或者服役期间就诊的资材。凡是在退役之后出具的各种证明材料,都不能作为评残依据。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情况可以通过组织形式进行外调,获取相关评残材料,但由退役军人所在部队出具的涉及因战因公负伤情节的书面材料,应是从档案中提取,或者有档案材料作为支撑材料,并加盖公章和相关人员签字。

3.追溯性。即每一件评残材料都能查找到由来或源头。所以申请评残的材料,根据评残相关规定要求,应能追溯其来源。如果无法追溯其来源或无法证实其真实性,一般不予采纳,只能作为参考。例如,申请人提供的住院病案,应能从原住院医院病案室调取并证实。

三、严把残疾性质关

依据负伤致残情形,可以把评残对象的致残分成三种性质:因战致残、因公致残和因病致残。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因病致残只能由部队评定,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只存在因战、因公两种性质的评残。主要包括三类申请人:

1.退役军人。其因战因公致残性质的判定比较明确,只要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战致残;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公致残。但要注意存在一种精神病补评残的情况:2004年之前服役期间患精神病的退役军人,可以依据2004年之前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相关规定,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为其办理因病评残;2004年之后服役期间患精神病的退役军人,应由部队评定,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无因病评残的权限。另外,2004年之后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伤及脑部及神经系统继而引发精神病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不能对其精神病进行评残,但可以对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的部位进行评残。

2.人民警察。其因战因公致残性质的判定,相对于退役军人来说比较困难一些。在评残实践中,主要依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如何把握人民警察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中致残的复函》的规定,确定人民警察伤残性质是否属于因战致残性质,需要把握以下几点:一是正在查处的必须是违法犯罪行为;二是该违法犯罪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三是执行查处任务明知面临危险,仍勇于承担;四是执行查处任务必须“依法”进行。如果同时具备以上4点,可考虑认定为因战致残性质;如果不具备以上4点,则考虑认定为因公致残性质。

3.公务员。主要鉴别其是否属于因公性质:如果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由于疾病本身导致残疾,如突发脑中风导致偏瘫,应是因病致残,不是因公致残,不属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评残范围;如果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由于突发导致意识、肢体障碍的疾病,进而导致工作程序紊乱以致负伤致残,可视同在执行任务中由于意外事件而因公致残,属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评残范围。

四、严把材料质量关

由于评残的受理环节在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而审核、审批环节在市级和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所以在申请材料上报过程中,市级或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往往会发现受理的申请材料可能存在不完整、不规范现象。

比如,有的材料缺少《受理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人申请等,有的档案材料复印件没有按要求加盖印章、因战因公致残情节描述不详细或缺失等,有的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没有贴照片、没有县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签字盖章、内容错填漏填等。另外,针对一些关键材料,如医学检查材料,评残材料中必须要有申请人近期残疾部位的医学检查证明,但有些医学检查证明不规范,内容不够详实,过于简单。有的仅有一张门诊病历,没有加盖任何印章,既看不出就诊医院的名称,也看不出在什么科室就诊;有的X片既无日期也又姓名,有的医学检查证明与申请评残的部位不符,有的提供的近期医学检查证明是几年前的,等等。

这些有问题的评残材料,要进一步核实、补充或重新提供,力争做到每一份评残材料都合法、有效、完整,确保评残工作顺利进行。

(作者单位: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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