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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拥军优属规定》3月5日起施行


来源:中国双拥杂志  发布:2021-06-25 22:44

为加强拥军优属工作,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军政军民团结,新修订的《辽宁省拥军优属规定》已于2021年1月9日,经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3月5日起施行。1999年2月11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01号发布的《辽宁省拥军优属规定》同时废止。

《规定》明确,省、市、县(含县级市、区)政府应当加强对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将拥军优属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抚恤优待对象纳入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将拥军优属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拥军优属工作。应当将拥军优属纳入爱国主义教育、国防教育和法治宣传教育内容,营造拥军优属的社会风尚。省、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部队执行战备执勤等任务时,根据部队需求予以支持配合,提供必要保障,并保守军事秘密。

围绕做好优抚工作,《规定》明确,义务兵服现役期间,由批准其入伍地县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发给其家庭优待金。现役军人、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优先购票乘坐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机,使用优先通道(窗口),随同出行的家属可以一同享受优先服务。残疾军人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机,按照规定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可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轨道交通工具;参观游览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免收门票。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抚恤优待对象,在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或者发放租赁补贴时,按照规定优先予以保障。

《规定》明确,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军人。市、县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符合自主就业条件的退役士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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